本報訊 小兩口結婚后為了更好地生活打算購房,男方父母幫助支付首付款,后房屋登記在夫妻名下。后兩人因感情不和打算離婚,女方要求按照房屋的現(xiàn)行價值進行分割,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離婚糾紛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認為男方父母在兩人婚姻存續(xù)期間的贈與行為未明確為贈與男方個人,應認定為對夫妻的共同贈與,為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有權要求分割。
2020年3月,小偉與小茜經人介紹后相識并迅速墜入愛河。為了以后更好地生活,兩人準備購買婚房,并看中了一套商品房,但需要先行支付50萬元首付款。8月20日,因小偉積蓄不多,其父母向某置業(yè)公司轉賬10萬元首付款。9月9日,小偉與小茜辦理婚姻登記。15日,兩人與某置業(yè)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共同購買了商品房一套,總價款150萬元,其中剩余首付款40萬元,商業(yè)貸款100萬元。合同簽訂后,小偉父母再次出資40萬元用于首付。10月13日,兩人辦理了房屋不動產權證書,產權登記為兩人共同共有。
婚后兩人感情一度尚可,并用夫妻共同收入歸還房貸,但因生活瑣事經常產生矛盾。2023年12月底,兩人在再次爭吵后決定離婚,因就房屋分割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訴至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法庭上,小偉主張該房屋雖然登記為兩人共有,但首付款由其父母出資,后續(xù)貸款亦由其主要償還,故應當為其個人財產,其可適當補償小茜20萬元。對此,小茜抗辯稱房屋的首付款中僅有10萬元是小偉父母婚前幫助支付的,剩余的40萬元是否由小偉父母出資不明,且小偉父母在幫助出資時并未表明是其對小偉個人的贈與,應當認定為對二人的共同贈與,應遵循各半分割的原則。
通州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本案中,雖然小茜對于婚后支付的40萬元首付款中小偉及其父母的具體出資情況不清楚,也不認可該部分款項均系小偉父母出資。但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即使按照小偉所述該款均系其父母出資支付,因案涉房屋系小偉、小茜婚后購買,且登記在小偉、小茜名下,在小偉父母對相關出資性質未進行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應該視為小偉父母在小偉、小茜二人婚姻存續(xù)期間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歸小偉、小茜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時本應均分,但考慮到房屋現(xiàn)行價值220萬元,另有10萬元首付款系婚前支付以及剩余90萬元貸款未歸還,相關款項扣除后凈值120萬元,綜合小偉、小茜對該房屋的貢獻、夫妻之間的共同生活情況等,酌情認定該房屋歸小偉所有,小偉折價補償小茜60萬元。
小偉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吳振宇 古 林)
■法官說法■
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依據(jù)該條規(guī)定,除另有約定外,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接受的贈與或者繼承財產為共同共有。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多的是夫妻一方父母幫助出資購買房屋的歸屬問題,可以考慮出資來源及比例、贈與行為的目的及性質、共同生活情況、房屋產權登記等因素綜合判斷。
本案中,小偉父母幫助出資50萬元首付款,其中10萬元系婚前支付、40萬元系婚后支付,目的在于幫助二人締結婚姻、增進夫妻感情,且未對相關贈與行為是否為小偉一人進行約定,故應當認定為對小偉、小茜的共同贈與,相關財產為共同共有,故小茜有權要求按照房屋的現(xiàn)行價值在扣除婚前支付以及剩余貸款的基礎上各半分配。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第七條關于父母在子女婚后為其購房出資的認定之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父母出資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資為夫妻購置房屋,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且一方不同意競價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出資來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離婚過錯、房屋產權登記情況等事實,判決房屋歸一方所有,并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折價補償。承辦法官指出,在離婚糾紛中涉及分割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時情形較為復雜,除了根據(jù)房屋的具體出資情況和產權登記情況外,還應綜合考慮父母出資的目的、相關贈與行為的性質,夫妻雙方的共同生活和生育子女情況以及有無離婚過錯等因素,以妥善平衡當事人利益,彰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文明和諧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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